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核產品轉運及過境運輸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1.《核出口管制條例》
2.《核產品轉運及過境運輸管理辦法》(科工法字(2000)48號)
四、受理機構
國防科工局。
五、決定機構
國防科工局、商務部。
六、審批數量
無限制。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具有核產品過境轉運運輸經營權。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條件:申請單位具備法定的申請條件,所提的申請材料內容準確、
完整清晰、真實有效。
2.標準:不損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我國承擔的國際
義務;符合相應的雙邊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規定;接受方
符合《核產品及過境運輸管理辦法》、《核出口管制條例》
要求,并與國際原子能機構簽有相應的保障監督協定且生效。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條例;
2.拒不承擔防擴散相關義務;
3.在申請過程中,隱瞞相關出口涉及損害國家利益或破壞國家外交大局
的相關信息。
八、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清單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可通過窗口報送或機要交換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2.信函接收: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100048,
(010)88581382,88581258。
3.傳真接收:(010)88581516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十、辦理基本流程

十一、辦理方式
(一)新辦程序。
包括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等,基本流程如第十條所述。
(二)申請變更。轉運或過境物項等發生變更的,及時提出修正或重新申請。修正的,補充修正材料,自修正材料影響的審查環節開始按一般程序重新審查;重新申請的,自受理開始啟動一般審查程序。
(三)申請撤回。申請人中止核轉運及過境時,應當及時撤回申請。撤回的,辦理人員按當時的審查進度,撤回征求政府承諾要求或同意轉運及過境意見等;同時對撤回原因進行審查。
十二、審批時限
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中,接受國政府部門出具政府承諾等不計入時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報國務院審批的不受上述時限的限制。
十三、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四、審批結果
頒發核產品轉運及過境運輸許可證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機要交換方式或現場領取將結果送達。
十六、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申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1.申請人有權向管理部門咨詢其申請事項的辦理進展;
2.申請人有權對被予以拒絕的申請事項向主管部門質疑并要求重新審理;
3.申請人有權對涉及商業秘密的申請事項要求辦理部門予以保密。
(二)依據《核產品轉運及過境運輸管理辦法》及《核出口管制條例》,申請人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1.申請人應按照相關法規條例規定,如實提供審查所需材料,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2.申請單位在收到許可證后,應在發貨日前20天內,將轉運及過境物項(包括相關技術)的名稱、數量、發貨日期、最終用戶和受貨國家等事項書面報告我處。如果出口物項是核材料,且數量小于《核出口管制清單》所列之數量,應在發貨日前10天內將出口物項的名稱、數量、發貨日期、最終用戶和受貨國家等報我處備案。
十七、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國防科工局系統工程二司,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二)電話咨詢:(010)88581382,88581258。
十八、監督和投訴渠道
(一)電話投訴:(010)88581445、(010)88581502。
(二)電子郵件投訴:[email protected](內容不得涉密)
(三)信函投訴:國防科工局綜合司或直屬機關紀委(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郵政編碼100048)。
十九、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區阜成路甲8號
(二)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三)乘車路線:(航天橋東站)10路,92路,121路,612路,運通106路等。
二十、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后,可通過電話查詢審批狀態和結果。